青海省太阳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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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太阳能协会章程

时间:2014-05-23 | 浏览量:21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太阳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太阳能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行业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为推动广西自治区太阳能行业“产学研”联合和太阳能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广西自治区太阳能利用事业的整体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推动单位会员之间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 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宣传太阳能利用的科普知识,编辑出版有关广西太阳能利用的刊物;

(三) 为本会会员培训专业人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太阳能或相关行业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从事太阳能或相关产品利用研究和开发的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2、 从事太阳能利用科学研究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3、 热衷于太阳能科学实践活动并取得成绩和有一定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以缴纳会费并得到本会审查通过为准,每一年,一年届满后会员续费后自动继续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延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 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4、 严重扰乱太阳能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本会已交纳会费并续费的会员均有资格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以上级别的会员自动成为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提出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十) 决定会员入会及除名事宜;

(十一) 换届时新会长的提名人选;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以上会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在常务副会长以上会员中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下,代理本会会长履行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接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是该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所在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有自主品牌和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在无人自荐竞选本会会长的情况下,本会会长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需在常务副会长人选中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须在副会长以上级别人选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及以下级别人选经组织部考察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本会会长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四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关部门资助

(四) 政府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咨询服务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会计人员由本会挂靠单位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设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支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四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 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

(二)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决议同意协会自行解散;

(三) 协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一 本章程经20151017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三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太阳能协会

                            20151017